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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关于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来源:台州学院工会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

为缓解教职工的特殊困难,规范特困人员补助工作,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参照台州市市直机关的补助标准,经研究,现将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因身患重病或天灾等特殊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个人自付医疗费1万元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下同)可给予补助。对由教职工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因患病或天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特困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在同等困难情况下,对工作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补助标准:

(一)、对身患绝症,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疗费在2万元及以上或因天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及以上,给生活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2000—4000元的补助;对身患重病,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及以上,或因天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给生活造成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二)、对由教职工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因患病或天灾等特殊原因造成教职工个人当年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三、补助办法:

(一)、根据上述条件,由教职工本人或各二级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台州学院教职工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报校工会。

(二)、校工会将对照上述条件,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建议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从2003年度开始试行。

台州学院工会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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